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 夫妻牽手偕老,最是美滿婚姻。但若雙方意見不合,婚姻難以維繫,未來離婚經法院調解即生效,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手續。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。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,再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,增訂的1052-1條規定,離婚經法院調 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,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。 現行的離婚制度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,但由於前者無法保護弱勢一方,常常發生威脅或是通謀離婚,後者則是條件過於嚴苛。立委黃淑英等提案,增訂法院調解離婚制度,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,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,因為經調解離婚,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。 黃淑英表示,現行制度下,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,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,若其中一方反悔,遲遲不去登記,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「做白 工」,徒增民眾困擾。 未來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就消滅,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,避免當事人不辦理離婚登記時可能衍生的爭議。 |